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