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