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第二十条已修改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述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