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