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的提出,应当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