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