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