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