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发言和表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