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意见较多时,是否由报告机关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质 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