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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通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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