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