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