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