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