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或者使用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