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生产或者销售食用盐包装物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食用盐包装物、违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