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生产或者销售食用盐包装物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食用盐包装物、违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