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生产或者销售食用盐包装物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食用盐包装物、违法所得和生产设备,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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