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食用盐批发许可证批发食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用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用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