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盐业批发企业不按照规定的渠道购进食用盐,或者不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从事批发业务的,由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盐产品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食用盐批发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