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非定点企业加工食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食用盐、加工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加工的食用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