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非定点企业加工食用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食用盐、加工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加工的食用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