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运输食用盐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没有准运证的,不得托运、自运、承运食用盐。

禁止运输隐匿品名的食用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