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适用与备案第八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经批准后,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与批准机关制定的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