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法规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不一致时,适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但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的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