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立法解释,解释程序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作出的立法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