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