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六十条已修改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和法规文本的说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