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设区的市的法规批准程序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法规,应当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的三十日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6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