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

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