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促进各行业的技术贸易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