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