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