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优惠与奖励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银行、税务部门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提取奖励费用、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