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登记与仲裁第十五条已废止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