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