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合同登记与仲裁第十四条已废止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