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功能,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