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功能,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