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社区公园的,按差额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公园的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公园陆地面积的65%的,按缺建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以及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