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经法定程序同意占用公园用地或者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二)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三)未按规定设置防灾避难场所的;(四)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公园的;(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