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经法定程序同意占用公园用地或者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防灾避难场所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规划、建设公园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