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发展公园事业。

规划、建设公园应当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加强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