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管理的公园,其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投资公园建设或者以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公园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