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的公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公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公园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单位负责本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