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