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所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用地的;
(二)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以化整为零等形式越权批准用地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即先行批准用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非法定形式批准用地的;
(七)超出法定批准权限批准用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