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已废止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