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