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