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收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