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国务院调整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