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下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一)国防、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