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下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29日